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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1998-11-14 来源:光明日报 徐仁杰 我有话说

从明年元月1日起,北京市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必须悬挂由北京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专用标志;国有清真饮食、副食、食品经营网点确需撤销、合并或者改变其服务方向,必须征得市、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的同意。

这是日前出台的《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为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之一。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这一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北京市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已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北京是全国民族成份最全的民族散杂居城市,除汉族外,还居住着我国55个少数民族共约48万人。据了解,新出台的《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对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等事业以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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